关于张路诉天津市秉英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秉英印刷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路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5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认定申请人张路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秉英印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至2025年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8日的工资差额25911.95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8日带薪年休假工资1609.20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9月30日防暑降温费1002.8元;五、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1月18日冬季取暖补贴177.2元;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56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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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