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兵诉天津市富承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富承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兵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4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赵兵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富承商贸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12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79.32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7日的工资2389.66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496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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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