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初悦诉天津津冶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津冶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初悦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4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01日至2024年12月23日期间的工资5485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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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